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526民初1207号
原告:**,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天贺,内蒙古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禹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儒东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禹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永恒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