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禹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内蒙古禹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全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821执932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禹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1740144501B。住所地临河区育红东街64号。 法定代表人苗儒东。 被执行人:全峰,男性,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五原县。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禹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宁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孟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