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坎赛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坎赛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20民初12674号
原告:***,女,1955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坎赛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坎赛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掌妹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拒绝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侯炜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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