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869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坎赛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庙工业园区工业二路******。
法定代表人:沈立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军,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坎赛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张英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伟
书 记 员 刘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