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坎赛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金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坎赛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9811号之二 原告:上海金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559号W-378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坎赛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庙工业园区工业二路168号4幢11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金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坎赛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金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2元,减半收取计1,586元,财产保全费1,180元,合计2,766元,由原告上海金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