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民俭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上川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朱宝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幼敏,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伟,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江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双辽路200弄35号甲。 法定代表人吴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培勇,上海明高路基材料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民俭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江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调查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民俭仓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75元,减半收取7,58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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