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普瑞曼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91民初字第28号
原告:洛阳普瑞曼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丰华路6号银昆科技园2#楼31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青山,***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香港路60号1幢五楼,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681号南川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钱沈荣,执行董事。
原告洛阳普瑞曼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以“本案因担保人已死亡,案情复杂,需要另案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普瑞曼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7570元,减半收取3785元,由原告洛阳普瑞曼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