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谊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华谊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9民初4832号





原告:***,男,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梁,上海本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谊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华谊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杨丽萍






书 记 员


李轶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