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津0116行初328号
原告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河北路3-1516。
法定代表人齐美胜,首席执行官兼总裁。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商务区国泰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该局行政审批处干部。
被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8号B座。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委员会干部。
原告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被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被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
审判长孙国文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