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华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25729号
原告:天津华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98号一区B座-一门-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538231W(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6517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海川路15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092921XD。
法定代表人:齐美胜,总经理。
原告天津华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华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8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