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72民初231号
原告:上海神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腾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陶延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海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XXX号写字楼407-408室。
被告: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海川路XXX号。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神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海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以原、被告各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神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海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424.50元,由原告上海神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谢徵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