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奥尔本航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72民初763号
原告: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海川路1581号。
法定代表人:齐美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素芳,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尔本航运有限公司(ALBANAVIGATIONS.A.),住所地巴拿马共和国巴拿马城马贝拉区E街53号MMG塔16楼(53rdEStreet,UrbanizacionMarbella,MMGTower,16thFloor,Panama,RepublicofPanama)。
法定代表人:TadatoOkochi,该公司AttoneyInFact。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融,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奥尔本航运有限公司(ALBANAVIGATIONS.A.)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08元,减半收取计20704元,由原告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 玲
审判员 马士骏
审判员 马吉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红梅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