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72民特373号
申请人: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海川路1581号。
法定代表人:赵顺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申请人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将案件申请费进行预交。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刘立民
审 判 员 刘小娜
审 判 员 李雪莲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妙宣
书 记 员 曾千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