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7964号
原告:**和,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海川路1581号。
法定代表人:赵顺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静,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和诉被告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和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判员 苗卫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凌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