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鲁甸鼎立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鲁甸鼎立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621民初1534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1月19日生,云南省鲁甸县人,住昭通市鲁甸县。
委托代理人***、罗阳,云南百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鲁甸鼎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1688570828F,住所:鲁甸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鹤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鲁甸鼎立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8元,减半收取919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马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