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宏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宏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一拖(黑龙江)东方红工业园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203民初827号
原告齐齐哈尔宏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青云街92号。
法定代表人吕海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一拖(黑龙江)东方红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北苑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宏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拖(黑龙江)东方红工业园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齐哈尔宏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宏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宏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85.00元,减半收取9042.5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宏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林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倪德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