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81民初5176号
原告:齐齐哈尔宏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青云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5236416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讷河市拉哈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拉哈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28100171382X。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原告齐齐哈尔宏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讷河市拉哈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齐齐哈尔宏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齐齐哈尔宏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宏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计198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宏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