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虹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虹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金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5执436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虹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示范区武洛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金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高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监事。
被执行人张祝明,男,汉族,1958年10月27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虹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金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9)晋0105民初7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