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晋0424民初464号
原告山西虹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山西虹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虹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虹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3125元,由原告山西虹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华卿
书记员 秦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