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虹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16中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山西虹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苏0591民初8616号
原告中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虹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9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虽提供多份购销合同等证据,但原告与被告业务往来多年,原告既无法确定讼争的货款对应的具体合同,又无对应的送货单等充分证据证明。对于原告请求,本院无法支持。虽然原告表示被告于2019年9月27日支付货款23451.02元,但不能据此支持原告关于利息的请求。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多年的业务往来。本案原告提供了多份购销合同作为证据,但是,对于本案主张的货款,原告表示,其不确定对应的是哪一份合同,无对应的送货单,也无法确定送货时间。 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于2019年9月27日支付原告货款23451.02元。
驳回原告中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6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志斌
法官助理 赵倩雯 书 记 员 胡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