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虹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虹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永辉矿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民初1288号
原告:山西虹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示范区武洛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000732H。
法定代表人:*新年,总经理。
被告:贵州永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镇万寿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519174139。
法定代表人:周建强。
诉讼代表人:贵州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虹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永辉矿业有限公司普通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虹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虹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虹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2.5元,减半收取756.25元,由山西虹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晓波
审判员***
审判员*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