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民终67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6月6日出生,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居住区(世纪城三期)垂虹园甲2号。
负责人:胡桂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江,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梓,女,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
法定代表人:蔡剑波,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生,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div>
法定代表人:蔡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凌洁,银联国际有限公司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吴凇路218号7楼。
负责人:耿静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生,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良一,男,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被上诉人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公司)、被上诉人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银联上海分公司)、被上诉人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国际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中信银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江,被上诉人银联公司(兼银联上海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生,被上诉人银联上海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良一,被上诉人银联国际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凌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庭审后,上诉人收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回复函,确认特约商户ACYEducationService由荷兰收单机构GlobalCollect拓展签约,其使用商户类别码为“8299-其他学校和教育服务”。GlobalCollect就进入银联系统与银联国际签订有协议,在本案中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涉案商户作为证券类商户并没有实名制,而GlobalCollect拓展其进入银联系统进行收款,该商户类别码被GlobalCollect不正确设置为教育服务类,造成中信银行错误授权,款项从中信银行划扣后,经GlobalCollect计算给商户,上诉人支付人民币,但ACY稀万网站显示为美元,并且收付款的时间、金额不能对应。本案是款项支付后资金流向不明,收款方不明,收款的银行账号、开户行、开户名、金额不查清,属于事实不清,现因银联境外合作机构GlobalCollect没有参与诉讼中,故应发回重审。
中信银行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银联公司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银联上海分公司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银联国际公司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向一审法院请求:1、中信银行、银联公司、银联上海分公司、银联国际公司连带赔偿损失1849121.18元及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8年10月27日,***在中信银行开立尾号为6780的银行卡账号(Ⅱ类账户);2019年6月28日,***将该账户升级为Ⅰ类账户。2019年7月9日至7月18日期间,***先后从该账户内转出18笔款项共计184万余元,以上交易均备注有“ACY平台汇款”等内容。
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为***要求中信银行、银联公司等连带赔偿其财产损失1849121.18元并支付利息是否于法有据。
***主张中信银行、银联公司、银联上海分公司、银联国际公司未履行法定职责、存在过错,给其造成损失,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就其主张,***提交银行明细、支付页面截图打印件及其本人汇款过程录屏光盘等一系列材料为证,其中:
1、银行明细,显示涉案18笔交易摘要为“B2C支付”,对方户名为银联上海分公司。
2、支付页面截图打印件及***本人在汇款过程中的录屏光盘。光盘中所载视频显示***汇款的具体过程,显示***在汇款过程中进行了如下步骤的操作:(1)在网址为“https://www.acyasia.com/zh/”的网站点击“cloudhub”登录按钮后跳转至“ACY稀万证券”登录界面;需输入邮箱名称,登录“ACY稀万证券客户安全后台”中“玉泉朱”账号;需点击“存入资金”,而后可选择银行卡“银联”方式或电子钱包“skrill”方式付款。如选择银行卡“银联”方式付款,需自行填入具体款项金额,该处系以美元为货币单位;***在金额一栏填入“15000”并点击“支付”后,需在弹出窗口点击“知晓”(ACY稀万证券服务奖包含以下功能……)。(2)此后,页面跳转至“https://cashier.95516.com”网页,该网页显示为“银联在线支付”界面,页面显示有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的订单金额,交易种类显示为“直接消费”,商户名称为“ACYEducationServices”并载明“本商户由银联合作机构提供收单服务GlobalCollect”;***点击选择直接付款后需自行输入银行卡卡号。(3)***自行输入尾号为6780的银行账号后跳转至“https://b2c.bank.ecitic.com”网页,该网页显示为“中信银行支付”界面,此时页面左侧“订单信息”显示“订单人ACYEducationServices,商户名称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需自行选择认证方式,在选择以“zhuyuquan二代KEY证书”方式进行认证后,***需自行输入Ukey密码并需在Ukey上进行“确认”操作;在Ukey上进行“确认”操作后,则需再次选择付款账户、输入交易密码,此时***在选择尾号6780银行卡进行付款,其在输入交易密码后自行于“摘要”处备注“ACY平台汇款”的内容并点击“确认”。即时,页面弹出窗口,要求***需核对包含订单金额、订单日期、订单人、商户名称在内的订单信息,此处订单人仍显示为“ACYEducationServices”。***确认订单信息无误后,再次输入Ukey密码,并需在Ukey上进行“确认”操作。完成上述操作后,“中信银行支付”界面告知其订单交易完成。(4)此后,***返回“ACY稀万证券客户安全后台”,在“我的交易账户”中可查看有“每日交易量统计”等信息,显示该平台交易类型包括外汇、贵金属、合约差价、原油四类,并可在账户内容查看存入资金情况及历史记录。
3、澳大利亚金融监管网截图打印件1份。翻译内容显示“ACYCAPITALPTYLTD”持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许可证。
4、中信银行世纪城支行查询回复截图打印件1份。***据此主张,曾联系中信银行核实,中信银行告知对应交易商户的类别码为8299,属于教育类。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境外受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载明“为进一步规范银行卡境外受理业务,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卡套现参与赌博和进行跨境非法资金转移等违法犯罪活动,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发展,现就加强银行卡境外受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对核查中认为涉嫌利用银行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同时将核查结果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严格规范银行卡境外特约商户类别码设置……银行卡在境外仅用于购物、餐饮、住宿、交通、通讯、医疗、教育等消费支付,不得用于证券投资、房地产交易以及博彩等我国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支付……”;代码8299属于学校和教育服务类商户。***据此规定主张,中信银行及银联公司等在实名制审核、类别码控制、对境外机构监督管控等方面有明确的职责,“金融机构”、“远程充值”证券类等均属于禁止支付类别。
经质证,中信银行表示无法核实澳大利亚金融监管网截图打印件的真伪,对其余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确认曾与银联国际公司核实得知相关交易属于“教育类”。银联公司等表示无法核实澳大利亚金融监管网截图打印件、中信银行世纪城支行查询回复截图打印件的真伪,对其余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再经询问,***确认其系为购买外汇理财产品而在“ACY稀万网站”(网址为www.acyasia.com)注册账户,自认该网站并非中信银行或银联公司等向其推介;确认在“ACY稀万网站”汇款18笔是其本人自愿的消费行为,称其本意是购买外汇理财产品,并自认在多次交易时均看到“ACYEducationServices”的内容,其认为“ACYEducationServices”是银联特约商户。
再查:(1)***曾于2019年5月10日向国家信访局提起网上信访,称新加坡公司MOOVPAYGLOBALPTE.LTD通过银联国际获得了中国银联线上合作收单机构的资格,该公司的特约商户大肆转借、挪用银联支付接口给非法外汇平台网站、博彩网站,使境内银联持卡人遭受惨重损失,投诉无门;称2019年3月至4月,其被非法外汇平台诈骗80多万元,款项通过MOOVPAY提供的支付渠道转走,收单机构及商户均处境外,报案、立案困难。(2)***再曾于2019年7月20日向国家信访局提起网上信访,称“荷兰GlobalCollect是中国银联境外线上合作收单机构。该收单机构下的商户ACYEducationServices使用中国银联提供的网上支付接口,为境外的外汇平台向中国境内人员收取人民币,进行所谓网络炒汇。经查询银行明细,所谓资金隔离在汇丰银行,完全是虚假,资金根本没有进入真实外汇市场;所谓交易完全是模拟盘,整个就是一场骗局。2019年7月初,不到10天时间,本人被骗180多万人民币,款项通过GlobalCollect提供的银联支付通道转走。收单机构和商户都在境外,到公安机关报案,立案都很困难,也根本无法开展侦查……”。***确认存在以上投诉,称第一次投诉时涉及的是“格伦外汇(RubixFX)”,使用的支付平台是新加坡的MOOVPAY,称其在新加坡报警后,新加坡MOOVPAY公司将款项退回。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称中信银行、银联公司、银联上海分公司、银联国际公司存有未尽资金安全保障义务等失职侵权行为,应赔偿其损失,则***应就此主张提举相应证据。
首先,结合在案证据及***自述情况可知:
其一、***确认“ACY稀万网站”并非中信银行或银联公司等向其推介;***再确认系为购买“外汇理财产品”而自行注册成为该网站会员并以理财为目的而“自愿消费”向该网站中本人开立账户内分18笔交易汇入款项总计184万余元。据此,***知晓“ACY稀万网站”并选择在该平台进行“外汇理财”,均是其本人自由意志下所决定从事之行为,中信银行及银联公司等在此过程中并无任何推介或利诱行为、无过错可言。
其二、***明确其付款目的为向“ACY稀万网站”存入款项进行“外汇理财”,其在汇入款项过程中确已注意到订单标识为“ACYEducationServices”,但***仍数次输入交易密码并坚持确认交易、转出款项。在18笔交易中,中信银行、银联公司等均系依据***的指令而完成付款行为,在此过程中,中信银行、银联公司等已经通过数次要求输入密码、进行UKEY确认操作、弹出窗口告知订单信息等技术手段充分达到了提示持卡人其应审慎进行资金操作的目的,尽到了充分的告知义务。
进而,再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法院认为:
其一、***的财产损失是否存在?
***虽称其财产损失产生于银联支付体系内支付结算阶段,ACYEducationService、ACY平台不是公司名称,但结合其本人所提交的汇款录屏光盘及澳大利亚金融监管网截图打印件所载内容,相应款项确已支付至“ACY稀万网站”***账户内。鉴此,我院对其主张的财产损失发生于银联支付体系内支付结算阶段不予采信。
其二、中信银行、银联公司等是否存在“不作为、未履行相关职责”等过错?
诚如***所提交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境外受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所载内容,中信银行作为发卡银行对涉嫌利用银行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及时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银行卡在境外不得用于证券投资、房地产交易以及博彩等我国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支付,为此中信银行及银联公司应严格规范银行卡境外特约商户类别码设置。但不可否认的是,为持卡人提供包含购物、餐饮、教育等消费支付行为在内的各项服务乃是中信银行及银联公司等机构的基本职能。
本案中,虽***明确交易目的为“外汇理财”,但该18笔支付交易的商户代码、订单信息“ACYEducationServices”等在表象上均指向了教育类消费。中信银行、银联公司等并不可能通过***的付款指令以及上述订单信息知晓境外收单机构GlobalCollect的签约商户“ACY”的实际经营内容与登记编码不符、不是教育类消费而是投资理财,亦不可能知晓***进行18笔支付交易时的内心追求与真实意愿不是教育类消费而是“外汇理财”。故***指称中信银行、银联公司等各方“不作为、不履行相关职责义务,具有过错、具有违法性”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其三、是否应从维权能力、追偿可能性的角度出发判定中信银行、银联公司等各方应向***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同时,亦应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不利后果。本案审理过程中,***自述本人为北京新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英语教师,则其应有相应的英文阅读及理解能力。再,在案信访材料显示,在于“ACY稀万网站”进行“外汇理财”前两个月左右,***就曾因“格伦外汇(RubixFX)外汇理财”自觉被骗八十万元,深感“收单机构和商户都在境外,到公安机关报案,立案都很困难,也根本无法开展侦查”而多方维权。故相较其他公众,***应对此类“外汇理财”活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风险、维权是否便捷等有着直观认知和深入了解。但遗憾的是,***未能从此“格伦外汇(RubixFX)外汇理财”维权过程中吸取经验教训。故此,在中信银行及银联公司等并未向***推介“ACY稀万网站”、已经通过技术手段充分提示持卡人其应审慎进行资金操作且并无法律上过错的情况下,***本人在可预见风险却又为获取非常规利益而甘愿承担风险时所为行为的不利后果,即维权成本的增加等均应由***本人先行承担,而不应以维权便捷与否为由将此后果责任转嫁于中信银行及银联公司等各方。
综上,对于***要求中信银行、银联公司等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法院无法予以认同、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提供如下材料:1.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2020年6月15日《来信回复》,证明“ACYEducationServices”由荷兰GlobalCollect拓展进入中国银联支付系统;2.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2020年9月23日《来信回复》,证明荷兰GlobalCollect企业全称及系争款项在支付过程中形成的银行订单号;3.荷兰GlobalCollect电子邮件及翻译件,证明荷兰GlobalCollect声称系争款项已结算给ACYCapitalPtyLtd;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2020年8月5日《来信回复》,证明ACYCapitalPtyLtd与中国银联没有业务合作,不可能进入银联支付结算系统,系争款项在银联成员机构之间的清算过程去向不明;5.立案信息及诉状,证明***就同一纠纷已在海淀法院另行起诉荷兰GlobalCollect公司,本案应发回重审。
中信银行发表质证意见:对所有来信回复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认可,但是不认可证明目的。对于材料3中的荷兰GlobalCollect公司真实性不认可,不能证明是荷兰GlobalCollect公司回复给***的,证明事项也不能支持***的上诉请求。材料5和本案无关,本案可以单独审理。
银联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对于材料1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不认可,境外收单机构和中国银联没有关系,系统上没有对接,商户并不是直接接入到清算机构,境外是通过境外的收单机构开展业务,不存在接入系统的关系。对方所述接入银联系统是表述错误。材料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材料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银联公司没有参与过任何沟通,该公司名称和一审查明的收单机构名称一致,收单机构明确已经收到了相关款项。对于银联公司以及银行而言,已经完成资金的划付。对材料4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不认可证明目的,商户不会介入清算机构系统,根据***提交的邮件,款项去向清晰。证据5和本案没有关联性。银联上海分公司、银联国际公司和银联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
本院认证意见:材料3无原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且根据***提供的翻译件,表明“GlobalCollect”公司作为支付服务提供商已经把***的款项结算给了ACYCapitalPtyLtd。根据***提交的材料1、材料2、材料4,特约商户“ACYEducationServices”名称为“ACYEducationServices”,由收单机构GlobalCollect签约拓展,其使用的商户类别码为“8299-其他学校和教育服务”,GlobalCollect的全称为GlobalCollectServicesBV,“ACYEducationServices”未与中国银联存在业务合作。但是上述内容无法直接证明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本院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论述。本案为***要求中信银行、银联公司、银联上海分公司、银联国际公司连带赔偿其损失,***是否起诉GlobalCollect公司不影响本案裁判,其在提交另案起诉情况以及在上诉状中要求发回重审、合并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中,***申请法院向银联公司、银联国际公司调取诉争18笔款项在银联支付清算系统中的结算明细(含结算时间、金额、结算对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中信银行、银联公司、银联上海分公司、银联国际公司是否在结算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导致***财产损害,上述调查申请与本案争议焦点之间的关联性,本院另行论述。经审查,一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人提交的汇款录屏光盘内容,***是通过在“ACY稀万网站”选择银行卡“银联”方式付款,在页面跳转至“银联在线支付”界面时,明确标明了交易种类、商户名称,***自行输入银行账号并跳转至“中信银行支付”界面时,明确标明了订单信息(包括订单人、商户名称),经过输入密码、弹出窗口告知订单信息、进行UKEY确认操作等步骤后完成订单交易,整个过程完全体现***个人交易意愿,中信银行、银联公司等均系依据***的指令而完成资金划转,结合***提交的澳大利亚金融监管网截图打印件和“GlobalCollect”公司给***的回复邮件,款项已经由“GlobalCollect”公司结算给商户。***在上诉状中亦表述“款项从中信银行划扣后,经GlobalCollect计算给商户”,对涉案资金已经由GlobalCollect结算给商户并无异议。现尽管***声称ACY稀万网站显示收付款的时间、金额不能对应,但是可以确认其主张的财产损失并非发生在银联支付体系结算阶段。***二审提交的调查取证内容与证明中信银行、银联公司、银联上海分公司、银联国际公司是否在结算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的争议焦点不存在关联性,本院不予准许。
***陈述在“ACY稀万网站”自行注册账户并以购买“外汇理财产品”为目的而自愿向该网站中本人开立账户内汇款,中信银行、银联公司、银联上海分公司、银联国际公司在银联支付体系内已经尽到提示持卡人审慎资金操作的义务。根据***提交的交易商户代码、订单信息,“ACYEducationServices”为“GlobalCollect”签约商户,代码8299,属于学校和教育服务类商户。据此,***汇款目的均指向教育类消费,中信银行、银联公司等各方在为持卡人提供该类消费支付行为的服务并未超出其基本职能,且并无证据显示中信银行、银联公司等各方明知签约商户和收单机构存在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支付风险而仍提供支付服务,故***认为中信银行、银联公司、银联上海分公司、银联国际公司存在失职侵权行为,并无事实依据。***提出“ACY稀万网站”的举办者不明,收款账户、开户名、开户行等事实的核实问题,并不是本案中信银行、银联公司、银联上海分公司、银联国际公司存在侵权行为的依据。***要求赔偿其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442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张永钢
审 判 员 丁少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大林
书 记 员 赵倬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