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8296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
法定代表人:蔡剑波。
原告***与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晓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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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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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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