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6071号
原告:***,女,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依婷,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民主路营业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16-1号6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079107539X。
负责人:李时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哲、张娇,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4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6239890T。
法定代表人:蔡剑波。
第三人: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6号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5455878X6。
法定代表人:蔡剑波。
原告***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民主路营业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银联国际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 君
人民陪审员 罗小茜
人民陪审员 李 净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 助理 门紫薇
书 记 员 韩 璐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