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华宇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

杭千飞与山东聊城华宇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聊东执字第944-2号
申请执行人:杭千飞。
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华宇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开发区华宇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3月31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华宇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