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华宇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

某某禹建材有限公司、山东聊城某某结构幕墙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解除保全措施用)
(2022)鲁1482财保2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超,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聊城***结构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陈凤华,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段东升,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聊城***结构幕墙有限公司、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2022)鲁1482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解除保全申请人***禹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聊城***结构幕墙有限公司、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180.00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兴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 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