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华宇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聊城某某结构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85执1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
被执行人:山东聊城***结构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陈凤华。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聊城***结构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山东聊城***结构幕墙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营业部账号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聊城***结构幕墙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营业部账号中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玺臣
审 判 员 李长英
审 判 员 刘 成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杜 娟
书 记 员 尹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