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华宇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某某结构幕墙有限公司、黑龙江星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85财保7号 申请人:山东聊城***结构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星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黑龙江星分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下城子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聊城***结构幕墙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星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黑龙江省**市下城子经济开发区一车间(该车间由山东聊城***结构幕墙有限公司承建,工程名称:黑龙江星分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车间,保全金额3000000元)。申请人山东聊城***结构幕墙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保单号626110104602023000××××(赔偿责任限额:30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上述查封措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聊城***结构幕墙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星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黑龙江省**市下城子经济开发区一车间(该车间由山东聊城***结构幕墙有限公司承建,工程名称:黑龙江星分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车间,保全金额30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聊城***结构幕墙有限公司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胡 蕾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