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民初634号
原告:山东启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聊城***结构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公司院内。
原告山东启航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城***结构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启航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启航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