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405执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鹤岗龙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昌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方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新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鹤岗市红旗镇新农村。
法定代表人:黄喜庆,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鹤仲裁字第12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新农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新农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留鹤岗市新农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庆丰玉米专业合作社及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新农村民委员会被征用的土地补偿款等所有款项,本院依法扣留鹤岗市新农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庆丰玉米专业合作社及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新农村民委员会被征用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土地补偿款等所有补偿款项。申请执行人鹤岗龙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鹤仲裁字第12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瑶
审判员 赵 军
审判员 沈会丰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孙玉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