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龙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肇东市宋站镇人民政府、鹤岗龙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民终13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东市宋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肇东市宋站镇二道街。
法定代表人:吕艳坤,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岗龙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昌南路**热电厂院内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周方玉,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文,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肇东市跃进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肇东市。
上诉人肇东市宋站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鹤岗龙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20)黑1282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20)黑1282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审理。
上诉人肇东市宋站镇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6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葛久华
审判员  付振铎
审判员  吴 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