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龙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鹤岗龙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新农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405执恢1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龙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昌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方玉,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新农村民委员会,住鹤岗市红旗镇新农村。

法定代表人:黄喜庆,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仲裁委员会(2017)鹤仲裁字第12号仲裁裁决书、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4执195号执行裁定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岗市龙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新农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本院于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新农村民委员会应得高铁征地等款项并向被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新农村民委员会上级管理单位送达止付款项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已经累计执行358万元,但因征地款项系陆续到账,具体到账时间无法确定,目前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鹤岗仲裁委员会(2017)鹤仲裁字第12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瑶

审判员 赵 军

审判员 吕乃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