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隆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封丘县隆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兵08民终7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隆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城健康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赵广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住第八师121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9年2月25日出生,住第八师121团。
两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培勤,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住第八师135团。
上诉人封丘县隆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5)下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事实不清,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5)下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封丘县隆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商栋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