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路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路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03民初102-1号
原告山东路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尤里区。现住江苏省唯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路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名下8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一超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凤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