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路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路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426执76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临邑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执行人:山东路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吉升董事长
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路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东路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路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琨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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