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会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会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烟台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2财保754号
申请人:山东会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2-9号科技佳苑4号楼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834533203。
法定代表人:李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良辉,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克,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文化街道办事处南沟村委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556711481B。
法定代表人:焦猛,总经理。
被申请人:焦猛,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人山东会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置业有限公司、焦猛银行账户存款394454.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会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办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会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置业有限公司、焦猛银行账户存款394454.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92元,由申请人山东会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隋秀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