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2民初3962号
原告:山东会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科技佳苑**楼**。
法定代表人:李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良辉,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克,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文化街道南沟村委院内iv>
法定代表人:焦猛,经理。
被告:焦猛,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山东会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焦猛、烟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会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会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贺洪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