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异62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东会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效杰,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5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第三人:韩宇玲,女,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在本院执行山东会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丰机电公司)与济南宝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山商业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会丰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韩宇玲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会丰机电公司称,请求追加***、韩宇玲为本案的共同被执行人,并执行***、韩宇玲名下的财产。事实与理由:会丰机电公司与宝山商业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历城法院已经作出(2018)鲁0112民初4104号民事调解书,宝山商业管理公司在支付了第一期款项后,对于剩余款项不再履行赔偿义务,会丰机电公司已申请执行宝山商业管理公司财产,执行案号为(2018)鲁0112执3422号。经查明,宝山商业管理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由两名股东***、韩宇玲,二人系夫妻关系。宝山商业管理公司作为在营企业,财务账户无财产往来,与实际经营状况不符。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韩宇玲应当对宝山商业管理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会丰机电公司为查清本案被执行人真实财产状况,尽快结束本案执行程序,同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历城法院追加***、韩宇玲为被执行人,并执行二人名下的财产。
本院查明,2018年6月11日,本院作出(2018)鲁0112民初4104号民事调解,内容:一、济南宝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欠山东会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款40万元,济南宝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前支付2万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余款28万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付清;济南宝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于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山东会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利息损失5000元;二、如济南宝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第一条约定的还款义务,存在任一期违约情形,山东会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6万元;三、山东会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后经会丰机电公司申请,本院以(2018)鲁0112执3422号立案执行。2019年6月10日,因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作出(2018)鲁0112执3422号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系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范围的扩张,将对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产生重要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追加当事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因此,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出现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才能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既不能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变更、追加,也不能直接依据实体法变更、追加。会丰机电公司追加***、韩宇玲为被执行人,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于法无据,应裁定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会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加***、韩宇玲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秦笃毅
人民陪审员 司国桂
人民陪审员 董 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牛芳
书记员李佳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