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会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置业有限公司、焦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2民初144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会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科技佳苑**楼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834533203。
法定代表人:李辉,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文化街道办事处南沟村委院内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556711481B。
法定代表人:焦猛,总经理。
被申请人:焦猛,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山东会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烟台**置业有限公司、焦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20)鲁0612财保5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置业有限公司、焦猛银行存款7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山东会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烟台**置业有限公司、焦猛银行存款78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置业有限公司、焦猛银行存款78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继宝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顾广凯
书记员陈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