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异15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会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2-9号科技佳苑4号楼401。
法定代表人:李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效杰,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5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第三人:韩宇玲,女,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本院在执行山东会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丰公司)与济南宝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会丰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韩宇玲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会丰公司称,请求追加***、韩宇玲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执行***、韩宇玲名下的财产。事实与理由:被执行人济南宝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系***,两名股东为***和韩宇玲,且二人系夫妻,济南宝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在营企业,财务账户无财产往来,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且两名股东认缴出资金额后并未实际缴纳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会丰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18)鲁0112民初4104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2、企业信息表复印件一份;3、济南宝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名册页复印件一份、济南宝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页复印件一份,拟证实以上事实。
***、韩宇玲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2018年6月11日,本院对会丰公司与济南宝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依法作出(2018)鲁0112民初410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一、济南宝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欠会丰公司设备款40万元,济南宝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前支付2万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余款28万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付清;济南宝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于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会丰公司利息损失5000元;二、如济南宝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第一条约定的还款义务,存在任一期违约情形,会丰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济南宝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万元;三、会丰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65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均由济南宝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负担(因会丰公司已预交,济南宝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会丰公司)。因济南宝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会丰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2月11日,本院以(2018)鲁0112执3422号立案执行。2019年6月10日,本院作出(2018)鲁0112执3422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济南宝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注册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股东***、韩宇玲。***认缴出资额7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2014年10月28日;韩宇玲认缴出资额3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2014年10月28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以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根据会丰公司提交的济南宝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页证据材料显示,***、韩宇玲于认缴出资时间即2014年10月28日到期后仍未实缴出资款,***、韩宇玲未就此答辩及提交相应证据,故,本院对其二人于认缴出资时间到期后仍未实缴出资款的事实,予以采信。综上,会丰公司申请追加***、韩宇玲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身份证号:)、韩宇玲(身份证号:)为(2018)鲁0112执3422号案件被执行人。
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实缴出资的70万元范围内向山东会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履行(2018)鲁0112民初41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济南宝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债务。
三、韩宇玲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实缴出资的30万元范围内向山东会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履行(2018)鲁0112民初41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济南宝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债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刘 江
审判员 秦笃毅
审判员 史 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