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会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会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殷陈庄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2民初8702号
原告:山东会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翰青,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殷陈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谢呈波,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阳、杨宝山,均系山东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会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丰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殷陈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殷陈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会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翰青,被告殷陈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会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殷陈村委会向会丰公司支付746248元的设备款和安装费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46248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等会丰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由殷陈村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会丰公司(合同乙方/卖方)与殷陈村委会(合同甲方/买方)签订《电梯采购合同》和《电梯安装合同》,约定殷陈村委会因旧村改造项目二期工程需要,自会丰公司处订购电梯,并由会丰公司完成电梯安装、调试等工作,合同价款为4829584元。合同履行过程中,会丰公司分别于2017年和2020年向殷陈村委会提供了两批电梯,第一批4台电梯,于2017年5月22日经政府主管部门检测合格,验收完毕,2017年10月30日,原、被告就该批电梯签署电梯安装竣工交接单;第二批4台电梯于2020年9月22日经政府主管部门检测合格,验收完毕,2020年9月27日,原、被告签署该批电梯的电梯安装设备竣工交接单。随后,殷陈村委会项目烂尾,截止项目停工之日,会丰公司已经向殷陈村委会发货并安装了8台电梯,履行部分金额共计2309948元。截止起诉之日,殷陈村委会仅向会丰公司支付设备款和安装费共计1563700.6元,尚欠746248元迟迟不予付款,特提起诉讼。
殷陈村委会辩称,1.殷陈村委会已经向会丰公司支付价款1963700.6元,而非会丰公司所述的1563700.6元。2.不论是双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第九条),还是电梯安装合同(第六条),都约定了在殷陈村委会付款前,会丰公司应当首先履行开票义务。直至现在,会丰公司仅给殷陈村委会开具了1435648元的发票,仍欠殷陈村委会发票金额528052.6元。因此,根据先履行抗辩原则,在会丰公司未足额开具发票的前提下,殷陈村委会无付款义务。3.会丰公司未按照设备采购合同第九条以及电梯安装合同第六条约定为殷陈村委会提供总金额5%的银行保函,且电梯的质保期未届满,因此,殷陈村委会没有义务向会丰公司结清价款。综上所述,会丰公司履行合同并不适当,其作为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其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殷陈村委会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因此,会丰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1日,殷陈村委会(甲方)与会丰公司(乙方)签订《殷陈庄安置保障房工程电梯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16台蒂森克虏伯电梯设备,设备总价为3999732元。合同第九条货款支付方式,约定:第一次付款,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相应金额的发票后15日内支付乙方设备总价20%的预付款,甲方支付该批款项时每台电梯预留1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在电梯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返还给乙方;第二次付款,乙方须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包括乙方的付款报告、相应金额的发票),设备到现场前15日内支付相当于设备合同总价45%的货款,电梯到货后10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货物验收合格证明、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技术资料、进口部件的原产地证明文件;第三次付款,电梯安装完毕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验收合格且获得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电梯准用证》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甲方支付给乙方相当于设备合同总价35%的货款,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总价5%的银行保函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二年后甲方退还乙方。收到此款项后,乙方向甲方办理电梯设备、资料的移交手续。合同第十条约定,保修期自设备(材料)安装验收合格,凭当地电梯验收机构出具合格证之日计算,保修期27个月。
同时,双方签订《殷陈庄安置保障房工程电梯安装合同》,约定乙方负责提供相应产品的安装调试,安装费用合计829852元。合同第6条安装费用付款方式,约定:第一次付款,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相应金额的发票后15日内支付乙方安装总价20%的预付款;第二次付款,乙方须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包括乙方的付款报告、相应金额的发票),设备到现场前15日内支付相当于安装合同总价45%的款项,电梯到货后10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货物验收合格证明、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技术资料、进口部件的原产地证明文件;第三次付款,电梯安装完毕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验收合格且获得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电梯准用证》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甲方支付给乙方相当于安装合同总价35%的货款,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总价5%的银行保函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后甲方退还乙方。收到此款向后,乙方向甲方办理电梯设备、资料的移交手续。
2.上述合同签订后,会丰公司向殷陈村委会首次交付并安装了4台电梯,双方于2017年10月30日签订《电梯安装竣工交接单》,载明:该工地4部电梯(RF1)于2017年5月22日经政府主管部门检测合格、验收完毕,符合产品要求,并投入运行进入正常质保期,质保期以合同为准;电梯资料文件及物品移交清单包括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及调试报告、电气原理图、安装说明书、电梯图纸、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及使用标志合格证、基站操作箱及轿厢操纵盘钥匙。该交接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2020年9月27日,殷陈村委会与会丰公司就第二次交付并安装的4台电梯签订《电梯安装设备竣工交接单》,载明:该工地4部电梯(西子UN-Victor)于2020年9月22日经政府主管部门检测合格、验收完毕,符合产品要求,并投入运行进入正常质保期,质保期以合同为准;电梯资料文件及物品移交清单包括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及调试报告、电气原理图、安装说明书、电梯图纸、电梯监督检验报告、使用标志合格证、钥匙4套8把。该交接单由双方签名、盖章予以确认。上述8部电梯设备及安装款金额共计2309948元,其中,首次设备及安装款为1224948元,第二次设备及安装款为1085000元。
3.关于案涉合同的付款情况,会丰公司主张殷陈村委会已支付设备及安装款1563700.6元,殷陈村委会主张除会丰公司陈述已付款项外,殷陈村委会还于2020年1月份支付40万元,共计付款1963700.6元。会丰公司对该笔40万元付款金额予以认可,但认为该40万元未标明项目名称,已作为一期工程尾款挂账。另查明,会丰公司已对殷陈村委会已付案涉款项中的1435648元开具发票,其他款项未开具发票。会丰公司与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签订《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由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委派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律师费为2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殷陈庄安置保障房工程电梯采购合同》及《殷陈庄安置保障房工程电梯安装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会丰公司提交的两份电梯安装竣工交接单及双方陈述,可以证实会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殷陈村委会提供了8台电梯设备并进行安装,价款合计2309948元。殷陈村委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会丰公司支付设备及安装款项。关于殷陈村委会已付案涉设备及安装款项的数额问题,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为,殷陈村委会已付款项应当包括双方无争议的1563700.6元及殷陈村委会于2020年1月份给付的40万元,共计1963700.6元。会丰公司主张该40万元系支付一期工程的尾款,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殷陈村委会未付的案涉设备及安装款应为346247.4元(2309948元-1563700.6元-4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会丰公司应向殷陈村委会提供合同总价5%的银行保函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退还。本案中,会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向殷陈村委会提供了上述银行保函,结合两次电梯安装验收合格的时间,截至会丰公司起诉之日,首次安装的4台电梯已超出质保期,第二次安装的4台电梯尚在质保期内,故殷陈村委会在扣减第二次设备及安装款的质保金后,尚应支付设备及安装款291997.4元(346247.4元-1085000元×5%)。殷陈村委会以会丰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如约开具足额发票系会丰公司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会丰公司在尚有528052.6元发票未开具的情况下,要求殷陈村委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会丰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亦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殷陈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会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设备及安装款291997.4元;
二、驳回山东会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262元,减半收取计5631元,由山东会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791元,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殷陈庄村民委员会负担2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克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