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10058号之一
原告:慈溪市伊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南区9#楼306室(住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454150。
法定代表人:方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来泗,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深慈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八塘北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71228866A。
法定代表人:王先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晴波、孙喆,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慈溪市伊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深慈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伊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851元,合计1876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唐志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潇芳
代书记员 丁 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