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华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浙01行终6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华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59号1幢504-3室。
法定代表人那京,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文三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任端顺,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华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行初3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华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杭州华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杭州华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易飞
审判员秦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