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同江市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八岔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81民初52号
原告:同江市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西区同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1746969264J。
法定代表人:陈亚文,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孙元海,黑龙江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权限:代为立案、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庭审,调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黑龙江八岔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地址黑龙江省同江市环保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194276-1。
法定代表人:尤利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长顺,男,汉族,1972年12月20日出生,黑龙江八岔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员工。
委托代理权限:代为参加一审诉讼,提供证据,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代签、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孙来成,同江市同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权限:代为参加一审诉讼,提供证据,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代签、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同江市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八岔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同江市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江市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0元,由原告同江市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前英
审 判 员  马永新
人民陪审员  石玉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海强
法官助理王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