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同江市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881民初1338号
原告:同江市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同江市西区同三路。
法人代表人:陈亚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玲,黑龙江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个体,住同江市翰林院6号楼101门市。
第三人:佳木斯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同江市翰林苑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高治国,该公司经理
原告同江市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佳木斯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同江市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合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江市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芬
人民陪审员 惠 龙
人民陪审员 孟凡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邓爽
书记员温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