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水利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江滨农场与***、侯笑梅、鞠占双、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水利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黑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8101民初92号
原告黑龙江省江滨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江滨农场场部。
法定代表人***,职务场长。
被告***,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住***阿城区河东街八委十三组。
被告***,女,1970年1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祃宾社区。
被告鞠占双,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清源社区。
被告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水利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被告黑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原告黑龙江省江滨农场与被告***、***、鞠占双、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水利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黑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黑龙江省江滨农场于2016年5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黑龙江省江滨农场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8077.82元,减半收取40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熊士军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