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8民初1773号之一
原告:***皓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被告:苏州绿天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某。
原告***皓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绿天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皓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皓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皓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元,由原告***皓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复 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杜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