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3287号之二
原告:苏州绿天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西环路2928号。
法定代表人:惠越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强,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澳达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环路东侧聚汇装饰城G1-098。
法定代表人:罗小青,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绿天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澳达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向原告苏州绿天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苏州绿天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绿天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761元,减半收取计388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881元,由原告苏州绿天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苏州绿天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退还3880元。
审 判 员 吴一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洪善伦
书 记 员 田匡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