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绿天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绿天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舟山市沣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浙0903执745号 苏州绿天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舟山市沣泽置业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反诉被告)苏州绿天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舟山市沣泽置业有限公司建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903民初1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州绿天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由被执行人舟山市沣泽置业有限公司偿付的工程款5140287.19元及其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301749.19元(含工程款5140287.19元、利息69717元、**履行期间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8095元、本诉费用28891元、反诉费用1658元和案件执行申请费53101元)。申请执行人于同日表示本案可结案。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