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陆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翔薇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陆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终94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翔薇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
法定代表人:杨贵秀,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陆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东征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陆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贤,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涵,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翔薇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陆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88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翔薇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翔薇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翔薇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635元,减半收取4,817.50元,由上诉人上海翔薇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庞闻淙
审 判 员 徐燕华
审 判 员 庞建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宋 虹
书 记 员 贺贤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